对原招标文件《第二章 采购需求》中“一、项目概况”的“第4小点”内容和《第三章供应商须知》中“二、须知前附表”的“第15小点”内容进行如下澄清:
1、原描述“4、服务期限:1年,由采购人审核合格后再签订合同,具体起止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。”澄清为“4、服务期限:1年,具体起止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。”。
2、原描述“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: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和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,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:参照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》。”澄清为“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: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,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:参照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》。”。